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学校章程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校。2003年6月,由宜春师范学校、宜春卫生学校和宜春财经中等专业学校合并组建。宜春师范学校成立于1969年,宜春卫生学校和宜春财经中等专业学校分别创办于1958年和1985年。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Yichu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对接区域经济发展,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职名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进行干部管理;

(三)确定学校的规模、学历教育层次及招生等有关事宜;

(四)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

(五)管理学校办学行为,指导与监督学校的教育活动,领导与督促学校依法治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六)监督、考核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为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建设等提供支持;

(五)鼓励学校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维护学校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特定专业的中专生和中技生。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实际,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专科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行产学研结合。

第十七条 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以护理、医学技术、教育类为主,兼顾新能源、机电、汽车、计算机、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旅游管理及艺术设计等多个门类。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和制度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科研业绩突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敢于履行职责、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系(院、部)的委员名额,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未担任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在非换届时,学校可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五)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六)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七)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八)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院、部)、校直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提案;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院)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代行其职责。

第六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校、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系(院、部)主任(院长)全面负责本系(院、部)行政工作,履行行政职责,定期向全系(院、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系(院、部)党组织负责本系(院、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主任(院长)行使职权并对系(院、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十一条 系(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部)的决策和议事机构,由系(院、部)主任(院长)、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经注册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文化和专业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型、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六十一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会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在学校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宣传和考核。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七十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的教职工,依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审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规范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训、校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是由“宜春职院”的拼音首字母“Y、C、Z、Y”变形而成。“Y、Z” 变形为海燕,寓意展翅飞翔,体现积极向上的动力,象征全校师生拼搏奋进的精神,预示学校的明天会更加美好。“C、Y”变形为浪花,涓涓细流汇成浩瀚的海洋,任凭海燕自由翱翔,搏击长空,飞得更高更远,象征学校不畏艰险、破浪前行的精神。圆环意指精诚团结、圆满成功。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校名组合而成,采用蓝白色调,蓝底白字,蓝色象征浩瀚的知识海洋、高远的志向追求,白色象征纯洁、美好,寓意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摇篮。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与时俱进”,体现学校坚定的理想追求和鼎新革故、以变图强的办学精神。

第八十二条学校的校歌是《美丽的校园我的家》,集体作词,傅利民作曲。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启动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监督执行机构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