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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宜春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稱學校)是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茖哟纹胀ǜ咝?。2003年6月,由宜春衛生學校、宜春師范學校和宜春財經中等專業學校合并組建。宜春衛生學校成立于1958年,宜春師范學校成立于1969年,宜春財經中等專業學校成立于1985年。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規范學校辦學行為,理順學校與政府、社會以及內部管理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宜春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為“Yichu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為江西省宜春市錦繡大道996號。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對接區域經濟發展,培養生產服務第一線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目標是: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職業高等學校。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舉辦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確定學校的管理體制,設立領導機構,進行干部管理;

(三)確定學校的規模、學歷教育層次及招生等有關事宜;

(四)審批學校發展規劃、基本建設項目;

(五)管理學校辦學行為,指導與監督學校的教育活動,領導與督促學校依法治校,確保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六)監督、考核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推動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舉辦者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保障學校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并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

(三)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四)為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師資隊伍建設、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施設備建設等提供支持;

(五)鼓勵學校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為學校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提供條件和支持;

(六)維護學校利益,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與境內外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主體,在人才培養方案、科技研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播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不斷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八)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辦學規模與專業設置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格局和辦學規模,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辦學。

第十三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學歷教育(含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學歷教育以??茖哟蔚母叩嚷殬I教育為主,招收特定專業的中專生和中技生。

第十四條 學校結合實際,與中等職業學校聯合培養專科層次的技術技能人才,與本科院校聯合培養本科層次的應用技術人才。

第十五條 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六條 突出高等職業教育特色,積極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和實踐教學環節,實行產學研結合。

第十七條 根據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學生控制在18000人左右。

第十八條 學校的專業設置以新能源、護理、醫學技術、教育類為主,兼顧機電、汽車、計算機、財務會計、市場營銷、電子商務、旅游管理及藝術設計等多個門類。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選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標準;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對人才的政治把關,強化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議是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宜春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受理信訪和舉報,調查處理違規違紀行為,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各部門提出,分管領導審核,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深厚、科研業績突出、治學嚴謹、作風正派、有全局觀念、辦事認真公道、敢于履行職責、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二)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確定系(院、部)的委員名額,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上屆學術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新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三)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未擔任校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四)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五)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在非換屆時,學??筛鶕枰獩Q定增補或調整學術委員會委員;

(六)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對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產學研合作等提出咨詢意見;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運行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三)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四)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五)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六)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

(七)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八)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四節 教學委員會

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規劃、研究、咨詢、審議、指導和評價組織。

第三十六條 教學委員會的組織

(一)學校教學委員會由校導和各院部及有關職能部負責人組成。設主任委1人,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1,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秘書長1人,由教務處處長擔任;委員會組成人數為不少于11人的單數,由校長辦公會審議確定。

(二)教學委員會委員學校聘任,每屆任三年。屆

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組成人員進行調整和充實,并報校長辦公會審議確定。

(三)學校教學委員會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建設、課程與教材建設、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教學研究與改革、實驗室建設與實踐教學、教學基本條件建設等,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設立其他工作小組。

(四)學校教學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教務處,負責協調處理教學委員會日常事務。

(五)各教學院部相應設立院、部教學委員會,并下設專門工作小組。院部教學委員會由院部領導、專業負責人、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和教務干事等組成。院部負責人兼任教學委員會主任。

(六)教學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2.教學經驗或教學管理經驗豐富,熟悉學校教學基本情況,有較強的議事能力;

3.作風正派,公正廉明,責任心強,具有團結協作精神;

4.身體健康,能勝任委員會工作。

(七)教學委員會委員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教學委員研究,并報校長辦公會審定,不再擔任委員:

1.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2.退休或調離學校;

3.累計3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或有關活動;

4.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并產生較為嚴重的不良后果;

5.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

第三十七條 教學委員會的職責與義務

(一)學校教學委員會對下列事務進行議,審議結果為學校出臺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1.學校人才培養規劃和重大教學改革政策、措施;

2.學校專業設置、專業建設標準、人才培養方案;

3.學校教學基本建設、教學實驗室建設與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實驗室建設方案;

4.學校課程建設規劃、課程建設質量標準、教材建設及規劃;

5.學校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標準;

6.學校年度教學工作計劃;

7.學校委托的其他教學事務。

(二)教學委員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果報長辦公會審定:

1.遴選、推薦省級以上教學獎勵或榮譽;

2.評定校內各類教學獎勵和榮譽;

3.評審并驗收校級特色專業、校級精品課程、重點建設實驗室、教改項目、教學成果獎等;

4.評審學校推薦上報省級以上(含省級特色專業、精品課程、教改項目等;

5.評定學校委托的其他教學事務。

(三)其他應由教學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1.監督檢查學校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教學運行情況;

2.指導學校教學評價和教學質量監控,對各教學部門的教學與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3.為學校教學工作重要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四)教學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責:

1.負責教學委員會建設與管理工作;

2.負責召集并主持教學委員會會議,確定會議議題;

3.制定教學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委員會主任因故暫時不能履行上述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履行。

(五)教學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1.教學委員會委員有參加教學委員會會議、接受會議布置工作的義務,對不宜公開的議事內容有保密的義務。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須向主任委員或召集人請假并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2.根據本章程或有關工作安排研究相關議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六)教學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1.在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上對學校教學事務自由表達觀點;

2.獨立自主地對相關事務進行表決;

3.依據程序,提出相關議題;

4.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教學委員會的議事規程

(一)教學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在每學期的期初、期中、期末應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審議教學工作計劃、對教學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學期教學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會議議題的相關資料和有關信息數據需提前3個工作日由教學委員會秘書處發送至全體委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員可在1-2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委員會會議:

1.校長指定召開;

2.主任委員決定召開;

3.1/5以上委員聯合書面提議召開。

(二)教學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2/3及以上,方為有效。教學委員會委員不得無故缺席教學委員會會議,不能出席者應事先向教學委員會秘書處請假;委員未出席教學委員會會議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表決等權利。

(三)教學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議表決時,同意票數要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1/2及以上,方為通過。全體委員會會議及專門委員會會議都應有會議紀要。

(四)相關部門和個人對教學委員會的評定結果有異議時,可向教學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復議,教學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權威和中立的專門工作組,工作組在成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結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經1/3及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五)教學委員會主任可以根據討論議題的需要,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人員、教師及學生代表等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具有旁聽權以及陳述權,但不具有表決權,其意見作為委員會決策的參考。

(六)教學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事項時,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七)教學委員會會議記錄由委員會秘書處保管,保存期5年。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其形成的決議進行公告,公告由委員會負責發布,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具體實施。

(八)教學委員會作出的相關決議,需要學校職能部門或有關學院處理的,應及時送達相關部門或單位;重要事項的處理意見建議,應及時報學校研究決定。

(九)教學委員會每年進行一次工作小結,并向學校匯報工作情況。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一)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系(院、部)、校直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并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領導、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工會。學校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是學生會組織的重要制度,是同學在校園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是體現學生會組織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的基礎和保證。學生會組織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應向學校黨委和所在地方學聯組織請示,經批準同意后召開。

第四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 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 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 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

(五) 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 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 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正式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院(系)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第四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學期。學生代表大會應成立學生會委員會等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第七節 組織機構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置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群團組織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五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對相關部門實行目標責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二 履行行政職責,定期向全院(部)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三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的決策和議事機構,由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支委委員,院長、副院長等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二級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經學籍注冊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黨團組織等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六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學校批準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七條 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傳統,共商母校發展大計。

第六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會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

第六十九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在學校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并設志紀念。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七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全體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師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七)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加強師德教育、宣傳和考核。成立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七十五條 學校加強 “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打造高水平、結構化教師教學創新團隊。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到行業組織、企業參加專業培訓和實踐鍛煉;聘請技能大師、勞動模范、能工巧匠等高技能人才,參與學校人才培養、技術開發等工作。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完全的教職工,依照學校人事管理相關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費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條 學校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對學校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實行審計制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學校各項資金的合法、科學、規范、高效、安全運行。

第八十三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編制原則,科學規范合理編制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

第八章 ?;?、校旗、校訓、校歌

第八十四條 學校?;杖谌肷街摺?、水之動、日之暖,形成“春”之意向,彰顯宜春職業技術學院的個性特色,潛藏“發強剛毅、生生不息”的精神意蘊,蘊含“代天工以立人、開萬物以昌黎”的辦學宗旨。同時,也昭示春日載陽,如坐春風,仁愛若日,照耀生命,適宜萬物,助力發展。全體師生懷博愛、仁愛之心,關愛人人,溫暖他人,匯聚春潮力量,描繪繁榮藍圖。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綠色長方形旗幟與白色長方形旗幟,可根據環境選擇色彩體現,旗幟中央上方是學校的?;?,下方為學校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訓為“尚德尚賢 惟精惟一”,宜春狀元文化源遠流長,大德前賢皆為榜樣。宜春職業技術學院承繼地方優秀傳統文脈,基于學校悠久而厚重的文化積累,提出“尚德尚賢、惟精惟一”的訓導。

第八十七條 學校的校歌是《美麗的校園我的家》,集體作詞,傅利民作曲。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舉辦者同意后,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八十九條 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根據學校章程制定的學校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一條 經校長辦公會提出,黨委會議審議同意后,啟動章程修訂程序。章程修訂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的監督執行機構是學校監督檢查室。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