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以福利費、獎金、勞務費等名義違規收送“紅包”,嚴禁以任何形式設立“小金庫”。
二、不準在教育行政審批、經費項目安排與撥付、各類檢查考核評估、科研教研項目評審管理等工作中違規收送“紅包”。
三、不準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物資設備采購、資產管理、教材選用等工作中違規收送“紅包”。
四、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輪崗交流,教職工選聘考核、職稱評聘、進修培訓等工作中違規收送“紅包”。
五、不準默許、授意、縱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違規收受“紅包”。
六、不準借婚喪喜慶事宜、教師節、升學畢業和傳統節日等名義違規收受“紅包”。
七、不準在入學入園,招生就業、辦理轉學、轉專業、分班、座位安排等工作中違規收受“紅包”。
八、不準在各類學生考試測評、評優評獎、入團入黨、推薦保送、畢業論文指導、學科競賽等工作中違規收受“紅包”。
九、不準在各類升學考試、自學考試、資格證考試、學業水平測試等工作中違規收受“紅包”。
十、不準以幫助推薦學習生活用品、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等形式和以幫助學生課外輔導、課后托管等名義變相違規收受“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