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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分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7-10-23文章來源:校內 瀏覽次數:

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分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優化育人環境,教育學生遵紀守法,維護學校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促進良好校風的形成,促使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正面教育,貫徹疏導方針,對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法規、校紀校規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根據違紀性質、情節輕重、產生后果及本人認識錯誤的態度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學生申訴權受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條 學生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受到公安部門處罰的,按照處罰輕重,應同時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受到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受到治安拘留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被處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處緩期執行)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受到公安機關處罰或者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一經學校發現,視其情節輕重,比照上款給予處分。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學校秩序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擾亂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策劃、參與非法宗教、迷信活動或邪教組織活動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未經批準,非法組織或參與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了嚴重后果的,給予組織者或積極參與者記過以上處分。

(四)未經批準組織成立或加入非法組織或者刊印非法刊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

(五)復制、傳播淫穢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偽造證明、涂改證件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實施性騷擾、猥褻他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利用計算機網絡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利用網絡、通訊工具制作、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傳播色情、淫穢、欺詐、謠言和誹謗他人等信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有下列擾亂學校秩序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1.上課、自習時間,在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寢室及其周邊地區喧嘩、打鬧,影響他人學習,不聽勸阻的;

2.午休及晚就寢時間,在學生寢室喧嘩、打鬧或者進行娛樂活動,影響他人休息,不聽勸阻的;

3.在寢室、教室、會場、影劇院、餐廳等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扔砸物品,擾亂公共秩序的;

4.阻礙、拒絕學校教職員工按照規定實施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5.冒用學校、他人名義,侵害學校、他人利益,給學校、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

6.在校園內飼養寵物或將寵物帶入操場、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宿舍等場所且不聽勸阻的。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和治安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多次作案、作案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或他人財物,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的,與作案者同論;

(四)因上款受到過處分,再次作案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組織、策劃、參與非法傳銷和非法網絡借貸等非法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影響公共秩序或有害他人及自身身心健康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學校禁煙規定,在教室、寢室、圖書館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違反學校禁酒規定,在校內外酗酒滋事的,視情節和后果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營業性場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聚眾賭博、多次參與賭博或賭資數額較大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參與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情節較輕,有改過錯誤行為和揭發檢舉他人違紀行為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六)參與非法制造、買賣、使用、散發、擁有、傳播、吸食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藥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和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有賣淫、嫖娼行為,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私自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非法瀏覽、刪除他人郵件、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以其他方公開侮辱、誹謗他人,造謠、煽動、擾亂輿論,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打人(打架)

1.肇事者: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首先毆打他人的,給予記過處分;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毆打他人造成輕傷乙級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策劃者:策劃打人(打架)并造成打人(打架)后果,情節與后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情節與后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3.參與者:參與打架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毆打他人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甲級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4.偏袒者: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態發展并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教唆(挑唆、慫恿)者: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與后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6.為打人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7.持械打人的,視情節與后果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8.糾集、雇傭校內外人員打架,未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9.打架雙方已平息,當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報復打人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10.故意作偽證,妨礙對打架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11.在打架事件發生后,不通過組織,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其他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下列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恐嚇、威脅他人安全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信函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虐待他人,造成身心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說謊損害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7.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8.有無禮言行,謾罵及威脅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9.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0.有其他攻擊、傷害他人行為的,比照上述條款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損壞公共或者私人財物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違反學校水電管理規定,損壞供電、供水設施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損失和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建筑物上踏腳印、打球印、亂涂亂畫、亂張貼,在桌椅上刻劃,不聽勸教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踐踏禁入草坪、損壞校園花木,不聽勸教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四)故意損壞教室、寢室等公共場所的門窗、玻璃、桌椅、家具等設施或財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故意損壞學校布告或者宣傳標志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六)故意損壞實驗設備、勞動工具、廣播電視通訊設備、圖書資料、消防設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七)故意損壞私人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其他未列舉的破壞學校公物或者公共設施的行為,比照上述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在學校存放或者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具有放射性等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在校內禁止使用明火或者禁放區域使用明火、燃放煙花鞭炮,不聽勸阻,未引起火災或者事故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引起火災或者事故,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傷害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在校內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引起事故,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傷害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寢室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集體寢室留宿異性的或者在異性集體寢室留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擅自在寢室留宿校外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內外租房住宿、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違反寢室作息制度,一學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回寢室就寢達2次的,給予警告處分;3次以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寢室區起哄、鬧事、扔砸物品,擾亂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寢室私自拆接電源電線、使用違章電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七)在寢室使用爐灶、焚燒物品、點蠟燭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八)未經批準擅自調換寢室、床位及室內公物,不聽勸阻或者不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九)破壞寢室環境衛生,不聽勸阻或者不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違反寢室門衛出入制度,不聽勸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不服從寢室管理人員按規定實施管理,無理取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二)未經批準在寢室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不聽勸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三)其他違反寢室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比照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轉借學生證、借書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私自涂改、拆換、偽造證件、證章、證卡、成績單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謊報丟失及冒名補辦證件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考勤、請假、評獎評優、獲得資助、醫療費用報銷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加重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曠課及違反考試紀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曠課

1.一學期內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一學期內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一學期內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一學期內曠課40—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一學期內曠課超過5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曠課一天按曠課6學時計,晨讀晨練、晚自習各按曠課1學時計。

(二)考試舞弊一次者,給予記過處分,該科考試成績計“0”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六條 學生在假期或在校外實習、社會實踐活動中有違紀行為者,比照本規定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可按照類似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因違紀而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傷害的,必須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一)打架致使他人受傷者,應賠償傷者全部治療和醫藥費用以及相應的營養費用;

(二)破壞公、私財物者,應照價賠償。

第十九條 違反校紀校規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蛩趯W院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及時改正的;

(三)主動揭發他人尚未被學校掌握的違法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中止違紀行為或采取措施減輕違紀后果的;

(五)被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紀行為的;

(六)積極配合違紀事件調查處理并有貢獻的;

(七)對違紀錯誤認識深刻,并有明顯悔改表現;

(八)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

(一)故意影響調查,制造障礙,妨礙取證的;

(二)實施兩次以上應受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揭發人、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

(四)在共同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群體性危機事件的策劃者、召集者或組織者;

(六)違紀事件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的。

第二十二條 違紀事件的調查

(一)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對構成處分的違紀事件,有關學院或者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并做調查筆錄;對構成違法犯罪或者治安處罰嫌疑的違紀事件,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待司法機關有處理結果后,學校根據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只涉及一個學院的違紀事件,由所在學院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

(三)涉及幾個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工處牽頭會同有關學院或者職能部門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并送交有關學院處理;

(四)涉及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處負責調查處理;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五)涉及學生寢室管理方面的違紀事件,由學工處宿管科單獨或者牽頭會同有關學院或職能部門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并送交有關學院處理;

(六)涉及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的違紀事件,由考區主考認定,報教務處調查核實后,由教務處將有關材料直接送交學工處處理;

(七)案情復雜、性質嚴重的違紀事件,需要保衛部門進行調查的,應當移送保衛部門調查;其違紀行為的最終認定材料以保衛處的調查結論為準;

(八)凡違紀學生應當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三條 違紀事件的處理程序

(一)各學院學生通報批評由所在學院決定,全校通報批評由學工處決定;

(二)校內的學生違紀事件:

1.擬提出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意見的,由所在學院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召開院務會研究后作出處分決定,由所在學院行文報學工處備案;

2.擬提出留校察看處分意見的,由學生所在學院將調查材料、學生書面檢查材料及處理意見報學工處。學工處審查后,報分管校領導,由分管校領導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后行文;

3.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十七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八條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采取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為60日。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頁申訴。

第三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紀處分的申訴。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監察室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院法律顧問組成,辦公機構設在校紀檢監察室。

第三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頁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15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頁申訴。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后,能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思想政治覺悟明顯提高,未再受到任何批評或處分,可在其處分期限后經學生申請解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解除處分的期限

受到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在6個月后可以解除,受到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在12個月后可以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受處分后有突出表現的,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

(一)凡已受處分并達到解除處分期限的學生可以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并填寫解除處分申報表,由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經所在學院同意后,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如果是留校察看處分的報學工處,由學工處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審查后,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二)對學生的處理、處分決定及解除處分的決定文件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宜春職業技術學院違紀處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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