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紀違規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監審處、學工處、保衛處、教務處、團委、后勤產業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各二級學院有關負責人、班主任(輔導員)、學生會和各分會主席、學校法律顧問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機構設在紀檢監察處。
第二條 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學生不能當面提交申訴申請的,可以采取掛號郵寄的方式。申訴申請的提交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申訴申請內容應包括申訴人姓名、班級、籍貫等基本情況,申訴事由及請求,申訴日期。
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部門予以的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要做到接待熱情、復查認真、復議及時,否則追究相關人責任。
第五條 學生對復查決議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議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江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省教育廳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六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三)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七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