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生。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新生一周內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學校學工處辦理請假手續,或通過電話、信函,或請人代辦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報到時,由學校招生處對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由招生處提出意見,報學校審批,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患有疾病或應征入伍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對應征入伍的新生憑《入伍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1.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先到招生處報到,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
2.新生持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原因證明材料,到學工處填寫《宜春職業技術學院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
4.學工處根據學生情況進行“學信網”標注,標注狀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學生入學后3個月內,由招生處、所在學院、學工處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招生處在辦理新生入學報到手續時,要核查新生錄取信息與新生本人所持證件信息是否一致。
由各學院、輔導員就新生入學通知書、高考準考證、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明、紙質檔案等各項材料逐一進行核實。
學校組織新生身體體檢復查,對于體檢復查中發現有嚴重疾病或學生身心狀況不宜在校學習或不符合專業錄取要求的學生,提出保留入學資格、轉專業、休學、退學等建議。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取消其入學資格;已經報到入學的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學工處根據新生報到情況,在“學信網”進行新生學籍注冊,標注學籍狀態:報到入學、保留入學資格、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憑學生證在一個月之內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限不超過一學期。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生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籍表,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撕统煽冊u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及相應的績點。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第十三條 考核方法可根據課程特點,采用口試、筆試、口筆試結合、開卷、閉卷、開閉卷結合、專題論文(設計)、技能測試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課程總評成績按以下三種比例方式計算,見習和畢業實習成績按有關規定評定。
1.總評成績=平時成績(40%)+期末考試(考查)成績(60%)
2.總評成績=平時成績(20%)+專業技能考核成績(20%)+期末考試(考查)成績(60%)
3.總評成績=平時成績(20%)+實驗實訓考核成績(40%)+期末考試(考查)成績(40%)
第十五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其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須本人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所在學院和基礎教學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可以安排適當方式的體育鍛煉,并進行相應的考核和成績認定。重殘學生經批準,可以免修,其體育課不計成績,不影響畢業。
第十六條 學校每月、每學期對學生進行品德考核,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依據,考核成績按《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評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評定。
第十七條 必修課、限選課考核不合格或因病因事請假并經批準未參加考試者,在下學期開學時給予一次補考;補考不合格者,可通過跟班、自修等形式進行課程重修,跟班重修的學生參加跟班考核,自修形式的學生可在畢業前參加一次畢業補考。任選課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重修或另選其他課程。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因曠考、舞弊等原因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不符合補考規定的學生必須重修。學生畢業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在當年9月底安排一次正常補考,補考不及格者第二年6月可再補考一次。
第十八條 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核的學生,必須事先書面申請緩考(因病須有學校指定醫院證明),經學院審批,報教務處備案,可以緩考。緩考考核安排在下學期補考中進行,緩考不及格者,參照第十七條規定給予補考或重修。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申請參加其他函授教育、自考、社會培訓、網絡課程學習、校際課程或職業資格證書的獲取等途徑獲取學分,經所在院、部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后,可進行學分互認。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技能競賽、學科競賽、文體競賽、創新創業、技術發明、社會實踐、發表作品、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由學生本人申請,教學院、部審核,教務處審批,可以折算學分,具體按《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并保留兩年。如學生在退學兩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上課、實習、軍訓、勞動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照《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管理規定》履行有關請假手續。對無故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學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該課程缺做實驗時數達三分之一者,不準參加本門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其補考按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各學院須按月統計學生曠課時數,并于月底報教務處。
第二十三條 學生補、緩考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補、緩考學生必須在補、緩考前到所在學院辦理有關補、緩考手續,否則不準參加補、緩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如對課程考核評分要求復查,必須在成績公布后一周內或下學期開學后一周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由教務處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查,做出復查結論,對考核成績有出入的,經教務處審定后予以更改。
第二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無故缺考、申請緩考未經批準曠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在畢業前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可參加一次畢業補考。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籍管理歸口學工處。學籍記載統一采用《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表》進行全面記載,具體記載工作由各學院負責。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根據修讀學分的不同情況,可延長或縮短在校學習時間。三年制專科(高職)專業學生可在2--5年內完成學業,五年制??疲ǜ呗殻I學生可在4--7年內完成學業。無論提前或推遲畢業,畢業證書上均按標準學制記載,畢業證書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三年制??疲ǜ呗殻┬迾I滿五年,五年制??疲ǜ呗殻M七年,仍未修滿所在專業規定的畢業學分,按結業或肄業的有關規定處理。應征入伍的學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的2年,在延長學習年限后,仍未取得規定畢業學分者按結業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籍表一式二份,一份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另一份留校檔案室存檔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學籍記載主要內容包括入學時的基本情況、課程成績、學籍異動情況、獎懲情況、軍訓、勞動、見習、實習考核、品行考核、體育合格標準考核、英語和計算機等級考試、畢業考試、畢業論文(設計)、畢業審查等。其中基本情況欄目內容入學時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其余欄目內容由學院或學校統一記載。
第三十一條 學生選修輔修專業的考核情況專門記入學籍表中輔修專業課程成績及結業審查欄目。學生輔修專業的考核情況不作為其畢業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記載要求真實、準確、全面,各學院應有專人負責學籍表記載,要求一律用黑色鋼筆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或污損,如有涂改,涂改處應加蓋學院公章;如有欄目內容為空白或留有空白時,應加蓋“空白”、“以下空白”、“此欄空白”或“此頁空白”圖章;如有欄目內容相同時,應重復填寫不可標“同上”“同左”等字樣。
1.任課教師應將課程考核成績規范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經教研室主任審核后,及時報送學生所在學院。由學院收齊匯總后,一份報送教務處審定,一份報送學工處備案,一份留學院存底,并及時、準確地載入學生學籍表。
2.學生主修專業的課程成績應分學年、學期規范地記入學籍表的課程成績欄,其中課程名稱按考試、考查順序排列并統一使用科目圖章記載,跨學期課程應在課程名稱后標明“(一)”“(二)”等字樣。課程學時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時數填入。課程正常考核或緩考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入成績欄,補考成績記入補考欄,如正常補考仍不及格,則暫不記入,視畢業補考是否及格將補考成績記入補考欄。學生因考試舞弊、無故缺考、申請緩考未經批準曠考者,應在成績欄記“零分”,其畢業補考成績記入補考欄。免修體育課的重殘學生,在其成績欄注明“免修”字樣。
3.各學院應在每學年登載完畢的學籍表課程成績欄上加蓋學院公章予以確認。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與復學,轉專業與轉學,退學等學籍異動內容,應及時記入學籍表的學籍異動欄,并標明異動原因和時間。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所受到的獎勵與處分情況分學期或學年載入學籍表的獎懲情況欄。
第三十六條 學生軍訓、見習、實習、體育合格標準、教師基本功(指師范類專業的“三字一話”課程)、英語和計算機等級考試、助理會計師和技工等級考試以及畢業考試、畢業論文(設計)等考核成績,均應及時記入學籍表相應考核欄目內,記載標準按有關項目的考核規定執行。免修軍訓、公共勞動課和體育的重殘學生,其相應考核欄內注明“免修”字樣。
第三十七條 學生品德考核成績經學工處審定后,分學期記入學籍表的品德考核欄。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資格審查由各學院提出審核意見,報學校審定,并在學籍表的畢業審查欄載明。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經學生同意學??梢赃m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5.某專業調整停辦后,原休學、停學期滿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以及留、降級的學生,學校可視情況經學生同意安排轉入其他專業;
6.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優先考慮。
5.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顯約定的。
1.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原所在學院、擬轉入學院同意,學工處審批,進行網上公示,無異議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再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2.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應在第二學期第一周辦理,其他時間一律不予辦理。只允許一次轉專業。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學生轉學,應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報學校學工處批準后,填寫《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1.江西省內轉學。必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報學校學工處審核后,填寫《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四份,跨省轉學需一式五份),經轉出校和擬轉入校兩校同意后,由轉出校報江西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書面回復認可意見于兩校后,再由兩校進行公示,公示無誤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轉出校提交江西省教育廳的材料包括:學生申請書、學生原始錄檢表、轉出校同意函、擬轉入校同意函、學生成績單、學生表現鑒定書、學生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書等。
2.跨省轉學。凡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學生,在經轉出校和擬轉入校兩校同意后,轉出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再由后者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同意轉學后,函復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抄送兩校,再由兩校進行公示,公示無誤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跨省轉學,轉出校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材料同上。
3.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1.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所在學院審查,報學工處審批。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學生休學由學工處發給休學證明。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四十八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已參加醫療保險者按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十條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延長學習年限。三年制學生可以延長至五年,五年制學生可以延長至七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1.學生休學期滿前兩周,應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學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核,學工處批準,方可復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3.復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或再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2.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經補考仍有三門考試課程或四門以上(含四門)考試考查課程不及格者;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6.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8.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第五十三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四條 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學工處、教務處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批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被退學的學生,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釆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應在自批準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完畢離校手續。
第五十五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第五十六條 經診斷為精神病、各種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第五十七條 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一年)發給肄業證書,同時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任何證明。
第五十八條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十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對其作全面鑒定,內容包括德、智、體等方面。具體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六十一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考試或考查成績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退學規定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六十三條 學生畢業時,畢業考試課程、畢業論文(畢業創作、畢業設計)、畢業(教學)實習不及格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補作)一次,補考(補作)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學生因故未參加畢業(教學)實習或參加畢業(教學)實習成績不及格而作結業處理者,結業后一年內,可由本人聯系實習單位,經學校同意后,由實習單位對其實習、補作進行考核,考核及格并經學校認定后,換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學生結業后,所有補考、補作事項必須在結業后一年內完成,逾期申請或不按期進行補考、補作者,學校不再受理。具體補考、補作安排按學校有關教學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學生畢業時,體育課不及格者,或未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規定者,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無學籍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六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西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江西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七十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