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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7-10-23文章來源:校內 瀏覽次數:

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疲ǜ呗殻W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新生一周內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學校學工處辦理請假手續,或通過電話、信函,或請人代辦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患有疾病或應征入伍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對應征入伍的新生憑《入伍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3個月內,由招生處提供錄取材料、所在學院負責收集學生檔案及相關材料,會同學工處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憑學生證在一個月之內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限不超過一學期。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生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籍表,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及相應的績點。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五級制 優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五條 考核方法可根據課程特點,采用口試、筆試、口筆試結合、開卷、閉卷、開閉卷結合、專題論文(設計)、技能測試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學生學期課程總評成績按以下三種比例方式計算,見習和畢業實習成績按有關規定評定。

1.總評成績=平時成績(40%)+期末考試(考查)成績(60%)

2.總評成績=平時成績(20%)+專業技能考核成績(20%)+期末考試(考查)成績(60%)

3.總評成績=平時成績(20%)+實驗實訓考核成績(40%)+期末考試(考查)成績(40%)

第十七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其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須本人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所在學院和基礎教學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可以安排適當方式的體育鍛煉,并進行相應的考核和成績認定。重殘學生經批準,可以免修,其體育課不計成績,不影響畢業。

第十八條 學校每月、每學期對學生進行品德考核,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依據,考核成績按《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評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評定。

第十九條 必修課、限選課考核不合格或因病因事請假并經批準未參加考試者,在下學期開學時給予一次補考;補考不合格者,可通過跟班、自修等形式進行課程重修,跟班重修的學生參加跟班考核,自修形式的學生可在畢業前參加一次畢業補考。任選課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重修或另選其他課程。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因曠考、舞弊等原因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不符合補考規定的學生必須重修。學生畢業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在當年9月底安排一次正常補考,補考不及格者第二年6月可再補考一次。

第二十條 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核的學生,必須事先書面申請緩考(因病須有學校指定醫院證明),經學院審批,報教務處備案,可以緩考。緩考考核安排在下學期補考中進行,緩考不及格者,參照第十七條規定給予補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可以申請參加其他函授教育、自考、社會培訓、網絡課程學習、校際課程或職業資格證書的獲取等途徑獲取學分,經所在院、部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后,可進行學分互認。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加技能競賽、學科競賽、文體競賽、創新創業、技術發明、社會實踐、發表作品、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由學生本人申請,教學院、部審核,教務處審批,可以折算學分,具體按《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并保留兩年。如學生在退學兩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上課、實習、軍訓、勞動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照《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管理規定》履行有關請假手續。對無故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學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該課程缺做實驗時數達三分之一者,不準參加本門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其補考按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各學院須按月統計學生曠課時數,并于月底報教務處。

第二十五條 學生補、緩考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補、緩考學生必須在補、緩考前到所在學院辦理有關補、緩考手續,否則不準參加補、緩考。

第二十六條 學生如對課程考核評分要求復查,必須在成績公布后一周內或下學期開學后一周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由教務處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查,做出復查結論,對考核成績有出入的,經教務處審定后予以更改。

第二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無故缺考、申請緩考未經批準曠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在畢業前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可參加一次畢業補考。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籍管理歸口學工處。學籍記載統一采用《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表》進行全面記載,具體記載工作由各學院負責。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根據修讀學分的不同情況,可延長或縮短在校學習時間。三年制??疲ǜ呗殻I學生可在2--5年內完成學業,五年制??疲ǜ呗殻I學生可在4--7年內完成學業。無論提前或推遲畢業,畢業證書上均按標準學制記載,畢業證書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三年制??疲ǜ呗殻┬迾I滿五年,五年制??疲ǜ呗殻M七年,仍未修滿所在專業規定的畢業學分,按結業或肄業的有關規定處理。應征入伍的學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的2年,在延長學習年限后,仍未取得規定畢業學分者按結業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籍表一式二份,一份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另一份留校檔案室存檔備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記載主要內容包括入學時的基本情況、課程成績、學籍異動情況、獎懲情況、軍訓、勞動、見習、實習考核、品行考核、體育合格標準考核、英語和計算機等級考試、畢業考試、畢業論文(設計)、畢業審查等。其中基本情況欄目內容入學時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其余欄目內容由學院或學校統一記載。

第三十三條 學生選修輔修專業的考核情況專門記入學籍表中輔修專業課程成績及結業審查欄目。學生輔修專業的考核情況不作為其畢業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籍記載要求真實、準確、全面,各學院應有專人負責學籍表記載要求一律用黑色鋼筆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或污損,如有涂改,涂改處應加蓋學院公章;如有欄目內容為空白或留有空白時,應加蓋“空白”“以下空白”“此欄空白”或“此頁空白”圖章;如有欄目內容相同時,應重復填寫不可標“同上”“同左”等字樣。

第三十五條 課程成績記載辦法:

1.任課教師應將課程考核成績規范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經教研室主任審核后,及時報送學生所在學院。由學院收齊匯總后,一份報送教務處審定,一份報送學工處備案,一份留學院存底,并及時、準確地載入學生學籍表。

2.學生主修專業的課程成績應分學年學期規范地記入學籍表的課程成績欄,其中課程名稱按考試、考查順序排列并統一使用科目圖章記載,跨學期課程應在課程名稱后標明“(一)”“(二)”等字樣。課程學時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時數填入。課程正??己嘶蚓徔汲煽儼磳嶋H考核成績記入成績欄,補考成績記入補考欄,如正常補考仍不及格,則暫不記入,視畢業補考是否及格將補考成績記入補考欄。學生因考試舞弊、無故缺考、申請緩考未經批準曠考者,應在成績欄記“零分”,其畢業補考成績記入補考欄。免修體育課的重殘學生,在其成績欄注明“免修”字樣。

3.各學院應在每學年登載完畢的學籍表課程成績欄上加蓋學院公章予以確認。

第三十六條 學生休學與復學,轉專業與轉學,退學等學籍異動內容,應及時記入學籍表的學籍異動欄,并標明異動原因和時間。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所受到的獎勵與處分情況分學期或學年載入學籍表的獎懲情況欄。

第三十八條 學生軍訓、見習、實習、體育合格標準、教師基本功(指師范類專業的“三字一話”課程)、英語和計算機等級考試、助理會計師和技工等級考試以及畢業考試、畢業論文(設計)等考核成績,均應及時記入學籍表相應考核欄目內,記載標準按有關項目的考核規定執行。免修軍訓、公共勞動課和體育的重殘學生,其相應考核欄內注明“免修”字樣。

第三十九條 學生品德考核成績經學工處審定后,分學期記入學籍表的品德考核欄

第四十條 學生畢業資格審查由各學院提出審核意見,報學校審定,并在學籍表的畢業審查欄載明。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經學生同意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5.某專業調整停辦后,原休學、停學期滿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以及留、降級的學生,學??梢暻闆r經學生同意安排轉入其他專業;

6.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優先考慮。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1.高考分數未達到所轉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

2.未參加所轉專業的全國或全省統一專業加試;

3.在本專業學習一年及一年以上;

4.所轉專業受學校師資力量和教學實際條件所限等;

5.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顯約定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原所在學院、擬轉入學院同意,學工處審批,再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2.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應在第二學期第一周辦理,其他時間一律不予辦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十六條 學生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學生轉學,應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報學校學工處批準后,填寫《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辦理轉學手續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江西省內轉學。必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報學校學工處批準后,填寫《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四份,跨省轉學需一式五份),經轉出校和擬轉入校兩校同意后,由轉出校報江西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書面回復認可意見于兩校后,再由兩校進行公示,公示無誤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轉出校提交江西省教育廳的材料包括:學生申請書、學生原始錄檢表、轉出校同意函、擬轉入校同意函、學生成績單、學生表現鑒定書、學生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書等。

(二)跨省轉學。凡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學生,在經轉出校和擬轉入校兩校同意后,轉出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再由后者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同意轉學后,函復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抄送兩校,再由兩校進行公示,公示無誤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跨省轉學,轉出校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材料同上。

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的5月和11月辦理。

(三)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1.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所在學院審查,報學工處審批。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已參加醫療保險者按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5.學生休學由學工處發給休學證明。

第五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十一條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延長學習年限。三年制學生可以延長至五年,五年制學生可以延長至七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前兩周,應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學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核,學工處批準,方可復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3.復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或再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第五節 退 學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期所學課程全部不及格的;

2.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經補考仍有三門考試課程或四門以上(含四門)考試考查課程不及格的;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8.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無效的。

第五十四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五條 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學工處、教務處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批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被退學的學生,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視同送達,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應在自批準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完畢離校手續。

第五十六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2.經診斷為精神病、各種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一年)發給肄業證書,同時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任何證明。

4.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章相關條款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八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對其作全面鑒定,內容包括德、智、體等方面。具體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五十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條 學生畢業時,考試或考查成績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退學規定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六十一條 學生畢業時,畢業考試課程、畢業論文(畢業創作、畢業設計)、畢業(教學)實習不及格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補作)一次,補考(補作)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學生因故未參加畢業(教學)實習或參加畢業(教學)實習成績不及格而作結業處理者,結業后一年內,可由本人聯系實習單位,經學校同意后,由實習單位對其實習、補作進行考核,考核及格并經學校認定后,換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二條 學生結業后,所有補考、補作事項必須在結業后一年內完成,逾期申請或不按期進行補考、補作者,學校不再受理。具體補考、補作安排按學校有關教學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學生畢業時,體育課不及格者,或未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規定者,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無學籍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六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西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江西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九條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七十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七十一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三條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七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七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七十六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七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七十八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有關規定詳見《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九條 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第八十二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四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八十五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八十六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八十七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十八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十九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學生申訴

第九十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九十一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九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九十四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三)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九十五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十六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九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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