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此,《民法總則》正式誕生。雖然,正式的民法典還沒有完全編撰出來,但《民法總則》中的內容無疑具有全局的指導意義,對民法典的立法活動,甚至對其他法律的制定適用等都具有重要影響。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個整體,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筆者在研讀《民法總則》時發現,其中很多新增的規定有可能影響刑法立法的調整與刑事司法的適用。
一、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調整問題可能被再次提起
《民法總則》第20條規定: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p>
這一規定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原來的10歲下調到8歲,根據《民法總則》頒布的解釋說明,這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由此,也可以看到,法律確認了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事物能力的低齡化趨勢。對于什么樣的年齡對應什么樣的認識和控制事物的能力,這其實是一個統計學的問題,但基本具有一個相對等的法律認可的承擔責任的年齡。在現代社會,未成年人的辨認和控制事物的能力已大大增強,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民法已經確認責任能力低齡化之后,作為同樣的未成年人群體,在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是否也會作相應應調整,這也是會立即引起廣泛討論的問題。特別是在信息網絡時代,犯罪低齡化趨勢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討論這一問題顯得尤為重要。至于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否要降低,降低到什么程度等問題,因事關犯罪與刑罰,則需要更慎重的論證。
二、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嚴重損害的行為將完全出罪
《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p>
這就是傳說中的“見義勇為不擔責”條款。
筆者注意到,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對于“見義勇為”條款有“重大過失”的例外規定,即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事實上,就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損害這一行為而言,是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在構成過失犯罪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經濟損失,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也即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現在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管什么情況,只要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一律都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勵了“見義勇為”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實施救助的,只要不是出于犯罪故意,即使造成受助人重傷等嚴重后果,該行為也不具有違法性,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三、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行為的刑法定性有可能得到明確
《民法總則》第115條規定: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p>
同時,第127條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筆者注意到,《民法總則》征求意見稿第104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在這里,網絡虛擬財產是作為物權客體進行規定的,同時放在《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之下。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以物權進行保護說明了其具有所有、收益、處分的財產屬性,而不僅僅是一種數據電子信息。這對刑法在面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犯罪行為時的定性和罪名適用有重要意義。如盜竊QQ號、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的行為在實踐中有盜竊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之爭,如果在民法中確認“網絡虛擬財產”財產屬性定位,則無疑給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提供了一種明確的依據。
《民法總則》在最后的頒布中刪除了“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這一具體規定。但盡管如此,《民法總則》的規定仍然給“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定性留了一道口子,其制定過程也提供了一種定性的思路。
四、更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有可能納入刑法規制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在《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客觀行為明確規定的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的刑法只是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中比較嚴重的,如非法買賣、提供、竊取、詐騙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規定為犯罪。事實上,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手段變化多樣,其危害性也正日益凸顯,法律有全面保護的必要。此次《民法總則》將其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如“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開”與“非法買賣、提供、竊取、詐騙”行為作同樣的禁止性規定。在這樣的民事立法背景下,有可能觸發刑法的保護機制,在以后的刑法修訂過程中將這些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全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周立波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