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創業
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宜職字〔2014〕1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辦好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規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證孵化基地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基地旨在提高大學生的創新創業能力,搭建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平臺,為在校學生和畢業一年之內的學生提供創業服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三條 孵化基地由學校實習就業處負責,涉及大學生創業的重大問題由學校大學創新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四條 孵化基地由實習就業處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負責日常事務管理。
第五條 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職責
1.負責編制孵化基地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2.負責孵化基地的對外宣傳和聯系;
3.負責受理創業團隊提出的申請,組織專家對申請入駐孵化基地的創業項目進行評審;
4.負責辦理創業團隊入駐孵化基地的手續;
5.負責對創業團隊進行創業輔導,并提供相關政策咨詢服務;
6.負責對創業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跟蹤把關,對創業團隊進行年度考核和評價;
7.負責對創業團隊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控,防止其出現轉租或擅自改變申報項目等違規行為;
8.負責受理顧客在創業團隊經營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投訴,并進行指導糾正。
第三章 創業團隊的入駐
第六條 創業項目分為科技類、服務類和商貿類等類型。孵化基地鼓勵科技類項目優先入駐,服務類、商貿類項目其次,對于食品餐飲類項目、簡單重復的商貿類項目進行嚴格審批。
第七條 項目入駐時間以一年為單位簽訂協議,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入駐時間,經批準后入駐團隊給予適當延期。
第八條 申請入駐的條件
1.創業團隊負責人及其成員必須為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在校學生,或畢業一年以內的本校畢業生;
2.創業團隊應具備一定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的能力;
3.創業團隊均需有指導教師,指導教師不得參股營利;
4.創業團隊成員中在校學生必須按時注冊,自覺遵守學校其它規章制度,不得有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等現象,無違紀違法行為;
5.創業團隊成員中的在校學生應學有余力,每學期按照學校規定完成學業;
6.企業發起人擁有創辦企業所必需的營運資金,聘用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入駐項目評審標準
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負責受理創業團隊入駐申請,申請入駐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團隊負責人在校綜合表現良好,學習過相關創業課程,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2.團隊組織結構合理,成員目標一致,具有良好的團隊精神;
3.創業項目應具有創新性和市場潛力,盈利預期良好;
4.創業計劃書內容全面,并具有較強的現實操作性;
5.創業項目和專業結合緊密的項目優先。
6.如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如醫藥、醫療器械、郵電、通信、電力、農作物新品種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項目,申請時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證明和有關測試報告;
7.創業項目不能涉及以下項目范圍:易燃、易爆、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易產生油煙、噪聲、污染、有食品安全危機等項目。
第十條 入駐程序
1.項目申請:創業團隊需提交以下材料:《宜春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入駐申請表》、《創業團隊成員個人信息表》、創業計劃書、團隊成員的身份證、學生證、畢業證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2.項目受理: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進行項目申請受理,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項目評審:邀請專家對創業團隊的創業項目進行評審,確定入駐團隊;
4.制度考核:團隊成員學習孵化基地的管理規章制度,并通過考核;
5.簽署協議:創業團隊與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辦理簽署入駐協議書并交納保證金;
6.工商注冊:根據申辦項目辦理好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
7.正式入駐:創業團隊正式入駐孵化基地開展創業活動。
第十一條 孵化基地為入駐企業提供以下支持與優惠
1.免費為入駐項目鋪設網線,開通網絡;
2.免收入駐項目場地租賃費;
3.學校酌情給予一定的創業資金支持;
4.對入駐項目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變更、企業代碼、銀行開戶手續提供指導;
5.提供政策咨詢,聯系有協作關系的咨詢公司或通過專家庫為入駐項目提供技術與管理的咨詢服務;
6.幫助入駐項目解決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條 大學生孵化基地的場地管理
1.創業團隊應在協議指定區域內開展項目的運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得轉租或轉為其他用途;
2.創業團隊的室內裝飾設計要規范化和個性化相結合,美觀大方,不改動房屋結構,只做墻面裝飾。裝飾設計方案需經批準,方可施工;
3.創業團隊舉辦活動需得到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
4.孵化基地的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由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統一負責,各創業團隊負責各自入駐場所干凈整潔,并定期繳納衛生服務費;
5.創業團隊應遵守孵化基地的其它規定。
第十三條 孵化基地的經營管理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2.各創業團隊在孵化基地的統一管理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3.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協議內容;
4.及時準確地向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報送不涉及經營機密的報表和數據,配合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完成相關的統計工作;
5.孵化基地針對團隊項目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邀請專家學者或企業家對其進行指導,幫助創業團隊聘請創業導師。
第十四條 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
1.各創業團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2.各創業團隊必須嚴格基地作息時間,做好日常辦公中的用水、用電安全檢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3.由于創業團隊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損失的由創業團隊承擔;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4.各創業團隊成員無論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有義務立即向公安、保衛或相關部門報告;
5.必須遵守孵化基地屬地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創業團隊的退出
第十五條 合同期滿退出。入駐基地的創業團隊與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合同期滿,到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退出,退還保證金。
第十六條 自動申請退出。因創業團隊內部問題,團隊負責人向基地提出退出申請,經審核,終止協議,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退出,退還保證金。
第十七條 勒令退出。創業團隊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可隨時解除協議,勒令創業團隊退出,保證金不予退還:
1.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管理制度,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
2.不服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影響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正常秩序的;
3.未經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書面同意擅自變更入駐項目、項目負責人、注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轉讓注冊公司經營權的;
4.入駐期間,辦公場所經常處于空閑或關閉狀態,或占用辦公場地開展與創業無關業務的;
5.擅自轉租、分租、轉讓、轉借、入股、或擅自調轉使用及與他人共享、將場地轉租給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7.未能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繳納衛生服務費、辦公設備保證金等費用的;
8.負責人因退學被注銷學籍的;
9.其他違反管理辦法且情節嚴重的;
10.經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決定,認為不適宜在孵化基地繼續創業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實習就業處負責解釋。